3月20日起施行!一文读懂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必须落实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作者: 2026-03-18 10:20:00 浏览量:8


32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第114号令——《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施行。这是国家层面专门针对食品销售连锁业态出台的首部系统性的主体责任规章,标志着对这一业态的监管进入了“压实总部责任、管住全链条”的新阶段。

 

无论您是连锁品牌的经营者、区域负责人,还是门店管理者,都必须清晰地了解:新规明确了什么,总部必须做什么,以及做不到的后果是什么。

 

一、适用对象:哪些企业必须遵守新规?

 

《规定》具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其核心特征是“同一品牌、统一管理、十店以上”。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企业,自320日起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品牌统一:使用同一品牌开展食品销售经营活动,包括主品牌、子品牌及有较强关联性的品牌。

 

业务核心:以食品销售为主营业务收入。

 

管理统一:实施统一的规范化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质量标准、统一管理制度等。

 

规模达标:拥有十家及以上门店,门店形式包括直营店、加盟店、合营店等。

 

特别提醒:

 

食品生产企业下设的连锁门店或专门设立的销售公司,若符合上述条件,同样适用。

 

采用加盟模式的总部企业,即使旗下所有门店均为加盟店,也必须承担起《规定》所明确的“总部”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得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免除或转嫁责任。

 

二、总部“硬核责任清单”:这八大核心必须落实

 

《规定》为总部企业设定了清晰、具体的强制性义务,可概括为以下八个方面:

 

资质合规是前提

 

总部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其许可项目应明确包含“食品销售连锁管理”。其分支机构、门店也需按规定取得相应许可或进行备案。被总部授权承担区域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分支机构,其许可证上同样必须包含“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项目。

 

人员配备是基础

 

总部必须配备与其规模和业态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并明确“总部—区域—门店”三级责任体系,确保责任到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每年接受食品安全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小时。

 

制度健全是关键

 

必须建立覆盖采购、贮存、配送、销售、投诉处理等全链条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核心是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将上述环节全部纳入风险管控清单,进行常态化动态管理。

 

门店巡查是抓手

 

总部应建立并执行实地巡查制度,每年至少对所有分支机构、门店进行一次全覆盖的实地巡查,并做好记录。巡查是发现和解决问题、传导管理压力的重要手段。

 

管好供应商是源头

 

对供应商实行统一准入标准,建立供应商档案,并对其进行动态评价。鼓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减少中间环节风险。不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的,门店必须依法独立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并保存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规范配送是保障

 

总部统一配送食品的,其运输和贮存过程必须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门店收货时,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发现问题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总部报告。

 

智慧监管是趋势

 

鼓励并支持总部企业运用“互联网+”、智能监控等技术手段,对门店的食品加工制作、贮存等关键环节进行实时或定期的远程视频检查,相关视频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4天。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依法调取上述信息。

 

信息报告是义务

 

总部必须于每年12月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本企业在全国范围内的分支机构、门店清单,以及准入、退出情况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分支机构也需在同期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情况。

 

三、法律责任警示:触犯“红线”后果严重

 

《规定》设定了清晰的法律责任条款,企业务必警醒:

 

违规行为

主要法律后果

未取得相应许可/备案从事经营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查处 

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警告 → 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 → 吊销许可证

未建立制度、未检查评价、未培训考核

警告 → 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 → 吊销许可证

通过合同协议等方式免除自身责任

责令改正,可处最高5万元罚款

未按要求报送报告或提供虚假信息

警告 → 罚款(提供虚假信息最高罚3万元)

贮存、运输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警告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吊销许可证

故意违法、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

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直接责任人,处其上一年度收入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责任豁免情形: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已依法履职尽责,有证据证明其不存在主观过错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结语

 

《规定》的施行,为快速发展的食品销售连锁业态系上了至关重要的“责任纽扣”。它明确了连锁经营的核心在于“连责”,唯有以总部为枢纽,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贯穿于“链”上每一个环节,才能真正筑牢安全防线。

 

320日大限将至,我们呼吁所有符合条件的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立即行动起来,对照《规定》逐项开展自查自纠,补齐短板,健全体系,真正将“舌尖上的安全”主体责任扛在肩上、落到实处。市场监管部门也将加强指导与监督检查,与企业携手,共同守护好千家万户的饮食安全与消费信心。

 

本文核心信息与政策依据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4号《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2026320日起施行)。

 

编辑整理:基于市场监管总局官方发布的规章全文及权威政策解读进行系统性梳理与撰写。

 

(本文旨在提供清晰的政策指引,具体执行与解释请以市场监管部门的官方口径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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